mobile365-818区卫计委关于北京蔓迪兰朵美容中心(张子扬)行政处罚事项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卫计公罚〔2018〕001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案件名称:北京蔓迪兰朵美容中心(张子扬)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蔓迪兰朵美容中心(张子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北京蔓迪兰朵美容中心(张子扬)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mobile365-818区卫生计生委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救济渠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信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