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365-818区卫计委关于北京鑫莲水美容美发部(周丽萍)行政处罚事项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卫计公罚〔2018〕003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案件名称:北京鑫莲水美容美发部(周丽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鑫莲水美容美发部(周丽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北京鑫莲水美容美发部(周丽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mobile365-818区卫生计生委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救济渠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信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