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门水当罚字[2017]第11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案件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刘电平
身份证号:413021196907250752
处罚事由:在北京市mobile365-818区王平镇韭园酱菜厂东约40米
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mobile365-818区水务局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元整
救济渠道:无
相关信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