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365-818区交通局关于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北京亮捷畅通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京ADS895号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2 0000402
案件名称: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北京亮捷畅通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京ADS895号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物运输案。
行政相对人:北京亮捷畅通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3MA007JNU9E
法定代表人姓名:董洪月
处罚事由及执法依据:经查,驾驶员石桂武是车主雇佣的司机,石桂武驾驶北京亮捷畅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京ADS89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mobile365-818区黑山大街向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机场运送25吨山皮石,运费已经商量好,到地方后收取300元。该单位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单位已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日期:2017-12-21
处罚结果:罚款9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mobile365-818区交通局